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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邯郸肥乡区13岁初一学生遭杀害埋尸一案连日来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。媒体报道称,被害人遗体在一处蔬菜大棚内被发现,嫌疑人是他的同班同学,三名不满14周岁的少年。{p}据央视报道,警方称,经过连日来的侦查,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。经技术部门勘验,埋尸的坑深56厘米。为掩埋尸体,犯罪嫌疑人分两次在废弃大棚进行了挖掘。{p}根据媒体披露的信息,该案犯罪嫌疑人未满14周岁,他们是否能受到刑事处罚,一直备受关注。据警方通报,3月11日,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获,现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司法机关将对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。{p}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,未满14周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。2021年3月,刑法修正案(十一)正式实施,在总则第十七条“刑事责任年龄”条文中增加了一款,将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等导致特别严重后果的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适当下调,规定“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情节恶劣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”。{p}刑法修正案(十一)正式实施后,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曾在2021年第8期的《人民检察》上刊文,就案件范围、危害结果、犯罪情节、核准程序等方面,谈上述新增条款的理解与适用。{p}关于适用案件范围,孙谦指出,主要涉及对“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”如何理解和把握,是指罪名还是行为。从立法本意和相关立法司法解释看,此处“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”应当理解为实施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重伤这两种行为,而不能理解为只包括这两个罪名。比如,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抢劫过程中残忍杀害被害人的,实施绑架“撕票”的,虽然其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行为被评价在抢劫罪、绑架罪中,但依据《修正案》仍可能负刑事责任。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“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”,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、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、死亡后果的,都应负刑事责任。{p}孙谦在文章中指出,行为人除犯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外,还需要有法律规定的危害后果发生,即“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”。如果不满足法定危害后果,如致人重伤但没有造成严重残疾的,则不应追究刑事责任。除符合以上罪名和危害后果条件外,还需要结合主、客观要件,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。情节是否恶劣需要结合具体案情,从主观恶性、社会影响、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。对于不属于情节恶劣的,则不能以犯罪追诉。{p}关于核准程序,孙谦在文章中介绍,对符合适用案件范围、危害结果、犯罪情节三个实体条件的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,还需要满足法定的程序要件。刑法修正案(十一)对此作出了严格的程序限制,即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。法律之所以规定最高检核准程序,表明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政策,对此类情形的追诉应当严格控制。此类案件办理中,犯罪构成和危害结果根据主客观证据较为容易判断,而犯罪情节则不然,不仅需要司法人员对犯罪事实证据的准确认定,更需要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了解,结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、成长环境,深入开展社会调查,分析犯罪的成因;不仅需要对法律规定的娴熟掌握,更需要对司法政策的准确运用,兼顾法、理、情的统一。因此,在此类案件的核准追诉中,务必注重对“情节恶劣”这一要件的审查把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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